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太仓市现代物贸产业 创新集群发展专项政策 (试行) 》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,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太仓高新区、旅游度假 区管委会,科教新城管委会,娄东街道、陆渡街道办事处,市各 委办局,各直属单位,健雄学院:
《太仓市现代物贸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专项政策 (试行) 》已 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 执行。
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 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太仓市现代物贸产业创新集群发展 专项政策 (试行)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 展的指导意见》 ( 苏委发〔2022〕1号) 和《关于推进产业创新 集群和新兴服务业细分领域发展的工作方案》 (太政办〔2022〕 182号) 文件精神,高质量建设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,全力打造 太仓现代物贸产业创新集群,根据我市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政策。
一、提升发展现代物贸
1. 规上物贸企业。对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500万元的规 上物贸企业,按该企业比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予以奖励。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 (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)
2. 规上现代供应链管理企业。 自2022年起,连续两年营收 实现正增长的规上现代供应链管理企业,按两年期满当年营收较 上年增长额给予一次性奖励,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,
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50%,最高不超过100万
元;两年期满当年营收增速达到20% (含) 以上且当年营收超过 5000万元的,经认定后,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(责任单位: 市发改委)
3. 限上批发零售企业。政策期内对地方经济贡献保持合理 增速,且当年销售额较上年度净增长2000万元 (含) 以上的限上 批发企业按增量给予奖励: 当年新入库企业按不高于增量的1‰给予奖励,其余企业按不高于增量的2‰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;当年销售额较上年度净增长200万元 (含) 以上的限上 零售企业按增量给予奖励: 当年新入库企业按不高于增量的1% 给予奖励,其余企业按不高于增量的2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。鼓励批发业企业开展零售业务,批发业企业的零售额 按增量给予奖励:当年新入库企业按不高于增量的1‰给予奖励, 其余企业按不高于增量的2‰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(责 任单位:市商务局)
二、谋划发展港航服务
4. 大力招引港航服务业企业。对新引进港航服务业企业, 经认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 (含) 以上的,政策期 内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量的30%进行奖励;经认定年 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 (含) 以上的,政策期内给予 企业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%进行奖励。鼓励港航服务业 企业上规模,新上规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。 (责任单位: 市商务局)
5. 鼓励港航功能性服务机构落户。对在我市新设立并实际 落地办公的航运金融、航运仲裁、海事服务、引航服务、航运智 库、科研院所、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和行业协会,经认定, 按其国内外影响力和等级规模,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。 (责任单位:市商务局)
三、培育发展跨境电商
6.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。对于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, 具备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 (包括办公场 所、网络、培训场地、服务中心等) ,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 绩的企业超过30家,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1亿元的,给予园区 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。政策期内每年每增加5000万元,再给予 10万元的奖励,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 (责任单位:市商务局)
7. 支持仓储运营企业发展。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用 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储运营服务企业,按照年度海 关实际放行的包裹数量给予企业每件1元的仓储操作处理费用 (含货物装卸、打包、分拣、贴单等仓储操作费用) 补贴,每年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 (责任单位:市商务局)
8. 支持海外仓建设和运营。对以跨境电商企业或配套企业 为主体建设或改造升级海外仓面积超5000平方米以上的,按照当 年度建设投入的30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50万元;对认定为江 苏省、苏州市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鼓励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提供共享服务,政 策期内每新增服务5家太仓市跨境电商企业的,再给予10万元奖 励。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 (列入江苏省、苏州市级跨 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名录) 开展业务的,按照实际租金 (不包括物 业费、水电费等其他费用) 的30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 (责任单位:市商务局)
四、创新发展物贸主体
9. 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。对规上物贸企业购置物流信息管 理系统、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与设备,政策期内一次性投资 在500万元及以上的,在全部投资完成后,按认定的技术与设备 实际投资额的15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 (责 任单位:市发改委)
10. 支持获得资质认定。对新获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单位给 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按照国家《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》 标准,对当年评为国家AAA 、AAAA和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、30万元和50万元。对已获奖励的A级企 业取得更高级别认证的,采取补差奖励。(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)
11. 加强企业品牌培育。积极支持物贸企业申报省级现代服 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、苏州市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。对入选企业实施示范项目、建设行业公 共服务平台等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。 (责任单 位:市发改委)
五、扩大重点人才供给
12. 强化集聚高端人才。重点物贸企业高端人才,符合条件
的可按照个人薪酬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的高端人才奖励,三年内 最高100万元。 (责任单位:市委人才办、市人社局)
13. 重点招引紧缺人才。对承担省、苏州市重点项目的物贸 企业给予姑苏紧缺人才计划名额分配倾斜,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规模以上物贸企业人才申报姑苏紧缺人才计划,给予最高15万薪 酬补贴。 (责任单位:市委人才办、市人社局)
14. 优化创新人才结构。世界知名院校、“双一流”高校全日 制本科以上毕业生首次进入我市物贸企业工作,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并正常缴纳社保和个税满6个月,可享受本科3万元、硕士4万 元、博士5万元的首年生活补贴。 (责任单位:市委人才办、市 人社局)
15. 优化人才乐居保障。为物贸企业本科以上人才优先提供 人才公寓保障,对重点物贸企业引进的名校毕业生,三年内可给 予本科600元/月、硕士800元/月、博士1000元/月的租房补贴保障。 (责任单位:市委人才办、市人社局、市住建局)
六、强化配套服务支持
16. 加大租房补贴力度。对当年营收达1亿元的规上物流企 业和8亿元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,租用并用于自用的办公用房(不 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) ,按开票年租金 (不包括物业费、水电费 等其他费用)给予不高于10%的一次性补贴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 (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)
17. 优化企业通港服务。对通过太仓港进出口且在本地开票 的外贸货物,按相关规定,优先办理通关手续;对装载通过太仓 港进出口且在本地开票的外贸货物船舶实施优先引航、优先靠 泊、优先装卸货物。 (责任单位:港口委发展局、港口委口岸办)
18. 加强产业金融支持。围绕重点物贸、港航服务业企业投融资需求,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,定期组织银企现场对接,对 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物贸企业,优先给予融资服务。发挥产业引 导基金作用,支持成立相关产业基金。(责任单位:市金融监管局)
附则
本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。本 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。
抄送: 市委各部委办局, 市法院、检察院, |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市政协办公室,市监委、 市人武部,市各人民团体。 |
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 2023年2月13 日印发 |